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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榆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遵循“方便农民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平等有序竞争”四个原则,择优选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医院工作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
        三、医院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
        四、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
        五、医院重视医德医风建设,社会评价较好;
        六、愿意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达到相应的住院设施及条件:
        (一)病房宽敞明亮、安全实用,病床单元设施达到一级及以上医院标准;
        (二)有相应执业类别的住院医师、注册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水平;
        (三)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放射、化验、B超、心电图等检查设备和技能,有达到标准的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和分娩室(产房);
        (四)有能力和条件建立完整的病历资料和医技资料。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标准。制定诊疗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配套制度,并实行三级服务承诺制,即医生向科室、科室向医院、医院向社会承诺,积极为患者提供全方位、优质安全的服务。
        四、严格执行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不得提高收费、分解收费,或者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年初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书,明确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发放“榆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牌,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检查考核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年终考评,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技术小组,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全权负责,各科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分别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组织、协调本单位合作医疗工作,有专用的办公场地和设备,配备2—5名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办合作医疗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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