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群众抵御疾病的经济能力,有效缓解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公开、公正、服务、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二)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工作指导与协调;
(四)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五)检查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
(七)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八)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级建制,隶属区卫生局管理,领导职数一正两副,编制 15 人,人员、工作经费全额预算。
第五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五保户和贫困人口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六)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七)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八)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九)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的情况;
(十)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筹资、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经办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业务;
(二)按照标准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三)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四)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五)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六)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信息的收集报告;
(七)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监督;
(八)按照规定准确真实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区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规范、培训、评估等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
(二)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管,医疗技术的培训,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